医保用药量最长12周!浙江完善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
2017年10月11日 来源:浙江在线
日前,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慢性病门诊医保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12种慢性病门诊基本医保报销比例将提高
目前,浙江结合本省慢性病疾病谱情况,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暂定为高血压、糖尿病、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肾脏病、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腹透、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12种。
浙江各地可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在上述省定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基础上,自行增补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对纳入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范围的病种,各地应当适当提高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有条件的统筹区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根据《通知》,浙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可享受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有关政策。就近配药取药
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最长12周
为方便慢性病患者配药取药,12月1日后,已纳入浙江省医保定点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有条件的统筹区可以扩大到医保定点三级医院。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医生为家庭签约责任医生;三级医院根据专科建设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医生资格。
与此同时,纳入慢性病特殊(规定)病种范围的病种,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放宽至12周。
患者在就近配药的同时,还可根据本人意愿,向定点医疗机构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医生提出,在其参保地(或长期居住地)统筹区内指定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调剂使用慢性病连续处方。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明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每次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时,只收取一次门诊诊查费(或一般诊疗费)。
探索第三方配送药品直接送到患者家门口
今后,浙江将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按照方便慢性病患者配药取药的要求,结合当地医疗资源布局和医药物流网络特点,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慢性病药品第三方配送机制。
患者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慢性病连续处方时,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没有相应药品,可由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第三方医药物流服务商,通过慢性病连续处方(外配处方)调剂方式,由第三方医药物流服务商将药品直接配送到患者指定地址。
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医保相关药品费用,与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约定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通知》要求,承担药品直接配送的第三方医药物流服务商应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具有比较稳定的约定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网络;
2.具有较好的医药储备资质和管理服务能力;
3.具有医药物流服务平台,能按医保政策和监管要求开放医药物流服务数据,接受医保全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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