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办 [2016] 1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单位:
自九十年代以来,公立医院自办药店在便民惠民、保障医院临床急需药品的供应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医改的推进,公立医院自办药店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公立医院自办药店管理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确保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立医院自办药店管理重点内容
(一)严格依法执业。公立医院自办药店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应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0〕61号)、《浙江省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2〕39号)要求,进行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审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公立医院党政领导不得在自办药店中兼职(任职)。
(二)明确管理职责。公立医院应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自办药店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或参与制定自办药店章程,负责对自办药店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监管,督促落实自办药店各项规章制度。
(三)加强财务监管。公立医院应对自办药店财务进行监管。自办药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公立医院投资收入比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81号)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立医院内部审计和上级主管单位审计应延伸到自办药店。同时应加强自办药店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规范采供程序。自办药店药品采供管理原则上与本医院一致,在医院层面组织招标、议价或询价,议价结果在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登记,按照规范程序选择配送企业。医院对自办药店的药品质量、销售价格、供应等活动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五)监管药事服务。将公立医院自办药店与门诊药房进行同质化的质量管理、药事咨询指导和合理用药监控,强化处方点评、销量异常药品的监管,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跟踪服务。凡本医院提供的中标目录内药品处方,在自办药店购药,列入本医院“药占比”考核。
(六)提供便民惠民服务。自办药店应充分满足患者多元化需求,提供便民惠民服务。自办药店原则上经营中标和备案目录外的药品,如经营本医院已使用的中标目录内药品,药品价格不高于本医院的销售价,自办药店经营中标目录内的其他药品,价格不得高于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交易价。
(七)防控廉政风险。加强对自办药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采购、财务等岗位人员的监管,健全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重要岗位人员要建立定期轮岗制度。加强廉洁从业教育,不断提高相关人员业务能力和廉洁意识。自办药店内经营的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等其它商品,均应规范管理,并有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类公立医院要加强对自办药店的监督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对照管理要求对其自办药店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公立医院自办药店便民惠民,满足患者多元化需求,并为探索医药分开提供一定的管理经验。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高等医学院校要对管辖的公立医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整改。加强行风建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对公立医院的管理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确保我省公立医院自办药店规范运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高等医学院校的纪检机构要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发现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公立医院自办药店中有利益冲突和廉政风险的,及时发出廉政风险预警通知书,并要求落实整改,杜绝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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