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九游会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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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九游会国际

发布时间:2013-04-10   点击率:2263
 

文号:第369号发布机构:浙江省卫生厅

颁布日期:20071218日实施日期:20071218

主题词:医学重点学科群暂行办法

信息分类:教育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医疗卫生多学科交叉和跨学科集成,全面提升卫生科技整体水平,整合具有内涵联系的相关学科,进行学术间相互渗透和技术上互补增强,并围绕某一共同领域的研究与发展,组建一批原始创新能力强、科技辐射范围广、多学科集成交融、优势资源整合攻关的医学重点学科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卫生强省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根据《浙江省卫生强省建设与“十一五”卫生发展规划纲要》和《浙江省科教兴卫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群建设是我省卫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符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卫生科技重点发展方向,并紧密结合我省卫生强省建设的需求,代表浙江医疗卫生行业学术和技术水平,能引领卫生科技的发展,全面增强我省卫生的竞争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条  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群建设须瞄准国内外医学科技发展前沿目标,围绕若干个具有鲜明特色和符合医疗卫生实际需求的主攻方向,以一个或几个建设成效显著、发展优势明显、有集成交叉基础的省医学重点学科为领头学科,配备与之相关的优势学科和支撑学科,科学合理地组建学科群,体现学术贡献突出、技术水平领先、设施条件先进、人才队伍完备、组织协调机制完善的优势。

第四条  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群建设遵循“优强联合、交融创新、重点突破、引领发展”的原则,根据卫生强省建设需要统一规划,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由省卫生厅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认和考核验收。

 

第二章申报与推荐

 

第五条 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群的建设鼓励跨学科、跨部门、跨单位的联合,面向全省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科研院所和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实行公开征集,在各主管部门推荐的建设领域内择优遴选。

第六条  申报省医学重点学科群建设的基本条件为:

一、学科群建设第一承担单位必须是本省市(地)级以上的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和科研院所,并具备承担学科群建设的总体能力。

二、组成学科群的领头学科必须是已通过验收被确定为省医学重点学科或承担建设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学科,核心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三、学科群建设对卫生行业的发展和浙江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推动意义。

四、近三年承担有国家和省部以上重大科研项目,获得过国家和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

五、学科群建设首席专家须有正高职称,有相当的学术成就,并在国内外有较高的学术知名度和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并配备若干个学术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后备学科带头人负责相关优势学科和支撑学科的研究和管理工作,要求副高以上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六、具有整体素质好、技术水平高、专业结构配比合理的学术梯队和创新团队。

七、各承担单位科研基础条件较好,能体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的协作精神,承诺为学科群建设提供相应的支持条件和经费配套。

第七条 “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群建设可行性方案”编写提纲包括:

一、建设学科群名称

二、承担单位名称

三、学科群组建基本框架

四、该建设领域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五、学科群主攻方向

六、学科群建设目标、主要内容和预期达到的水平(包括拟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和三年、五年考核指标等)

七、学科群建设实施计划和年度安排

八、承担单位建设基础和优势(主要突出各承担单位总体实力和优势互补情况,包括临床工作情况、各学科技术水平、学术研究状况、人才梯队结构、医疗和科研硬件设备条件等)

九、学科群建设首席专家和后备带头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行政职务等基本情况以及专业特长、近五年主要业绩和学术贡献、在国内外学术组织任职及学术地位等)

十、学科群建设人员组成情况

十一、学科群建设运行机制及管理模式

十二、经费预算

十三、推荐部门(单位)意见

第八条 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群建设计划常年接收申报,各申报单位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卫生事业发展的需求和本单位学科建设的实际水平与能力,科学合理组建重点学科群,提出建设可行性方案。经各单位签署意见后由第一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并附“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群建设可行性方案”一式10份报省卫生厅。

 

第三章  评审

 

第九条  省卫生厅聘请国内外有关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论证评审委员会,对学科群建设的重要性以及建设方案的科学完善性进行综合论证和答辩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

第十条  专家论证评审按照高标准、高起点、高水平的要求,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择优遴选、宁缺勿滥原则。主要论证评审内容有:

一、学科群建设对卫生事业发展和浙江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学科群组建方式的科学合理性。包括领头学科的优势性,相关学科整合发展的有利性和实际可行性,避免简单合并。

三、承担单位的建设基础、优势特色和发展前景。

四、主攻方向把握的准确性。是否与医疗卫生行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相结合,凝练重点特色的发展方向。

五、专业技术研发的创新性。是否培育新的技术突破口和增长点,体现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示范引领和技术辐射相结合。

六、建设目标、主要内容和考核指标的科学性与可行性。

七、首席专家的权威性和人才梯队年龄、学历、职称、专业、特长等方面配备的合理性。

八、各项基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设的保障性和针对性。

九、学科群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十、经费预算的合理规范性。

第十一条  省卫生厅根据论证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就实际需要、规划布局以及当年财政资金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确定学科群建设对象,并聘任学科群首席专家和学术委员会,与承担单位及主管部门签订省医学重点学科群建设计划合同书。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二条  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群建设计划实行统一要求、分步实施、分级管理的方式。由省卫生厅负责学科群建设计划的总体规划、指导和宏观管理,各承担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所承担的重点学科群建设计划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协调、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学科群建设实行“联合、共享、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试行首席专家负责制。学科群建设首席专家一般由领头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担任。

第十四条  学科群应成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发展规划、主攻方向、研究领域、实施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的咨询、审核和完善等工作。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一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五条  学科群应制定具体运行管理制度,其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应与建设目标和任务相衔接和协调,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群体综合优势,推动学科群的整体进步与发展。

第十六条 各承担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学科群建设的相关管理,加强科学道德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完成的论文、著作等研究成果,应注“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群建设计划”资助。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科群建设期间,计划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作变更,确需调整建设内容的,由首席专家或学术委员会提出,经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省卫生厅批准。

第十八条 学科群建设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提交当年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具体工作计划。对学科群建设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群建设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列支。列入建设计划的学科群经费由省卫生厅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省财政专项资金每年资助50万元,要求承担单位或主管部门以13以上的比例进行配套,五年建设周期投入总经费1000万元以上。积极鼓励多渠道筹措经费。

第二十条  学科群建设经费用于与学科群建设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开支。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执行。学科群建设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和核定。

第二十一条  各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学科群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省财政专项资金和配套自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保证学科群经费的专款专用和合理规范使用。

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厅将定期对列入建设计划的学科群进行计划实施、经费使用和资金绩效的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按年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建设期满后,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学科群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接受财务决算审查。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审查: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学科群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学科群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学科群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或配套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财务审查未通过者将视具体情况对有关单位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建设资格等处理。若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情况的,对相应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科群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承担单位管理使用。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医学资源等,应开放共享,提高利用效率。

 

第六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四条  列入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群建设计划的学科群实行全程管理制,建设周期为五年。省卫生厅根据建设计划合同书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组织年度检查,三年进行中期考核评估,对建设计划实施情况较好的学科群继续后二年资金资助,五年建设期满后进行全面考核验收,通过验收者予以挂牌。对未按规定和要求实施建设的学科群,视具体情况采取限期整改、撤消建设计划、追回政府拨款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考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计划合同书的任务、目标的执行情况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二、学科群建设质量、整体实力和国内外知名度提升情况;医疗卫生关键技术突破、取得的成果和效益情况。

三、推动卫生科技发展和提高全省医疗卫生技术水平的引领、辐射和示范带动情况。

四、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形成以及科技和卫生人才培养情况。

五、基础设施条件建设情况和开放共享服务情况。

六、学科群制度执行和承担单位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经费配套和财务审查情况。

八、存在问题及发展设想。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不得通过验收:

一、学科群建设计划合同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学科群建设承担单位、首席专家、主攻方向、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等。

四、财务审查不通过的。

五、超过建设周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建设任务,并事先未作说明和申请延期的。

考核验收不通过的,给予一年的整改期限,一年后验收仍然不通过者,视具体情况对有关单位实行通报批评、撤销建设资格、停止我厅各类科技计划推荐和资助等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在医学重点学科群建设中成绩显著,为推动全省卫生科技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学科群,各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可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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