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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1-21   点击率:926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发布

2014年11月19日  来源:健康报

 

11月1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发布《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两个基本标准主要有3个特点,一是突出了养老机构医务室、护理站的功能定位,二是突出老年需求,三是细化配置标准。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养老机构得到快速发展,但内设医疗机构缺乏有针对性的设立条件,尽管1994年公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明确了医务室、护理站的基本标准,但与当前的老年健康需求不相适应。今年7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启动基本标准起草工作,经多方研究讨论,并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后,最终形成这两个基本标准。


基本标准要求,医务室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老年保健,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等服务。护理站要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护理、慢性病护理、康复指导、心理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消毒隔离指导、健康教育等服务。


根据基本标准,养老机构医务室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护理站至少有2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注册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注册护士与护理员比例为12.5。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基本标准提出,建立具有与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转诊制度、药品登记分发制度、健康教育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人员岗位职责,保证老年人在病情突发改变时,获得及时救治或转送至上级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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