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2014年11月17日 来源:浙江省民政厅
近日,浙江省民政厅、卫计委、发改委、人力社保厅和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民福[2014]216号),对我省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提出要求和提供政策支持。
一是提高养老机构医疗护理服务能力。在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开设医疗机构,提升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鼓励医疗机构到养老机构设点,提供有偿医疗护理服务。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完善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业务协作网络。积极探索建立护理转移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承接医疗机构内需长期照护的失能老年人,逐步解决医疗机构中老年人的“压床”问题。
二是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养老服务。发挥社区平台整合医养资源的作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合作,逐步为辖区老人提供医养护一体化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合利用现有资源,配备必要的护理人员,可将部分床位转为康复护理床位,收治需要照护的失能、半失能老人,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加快推进老年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老龄型医疗机构建设。
三是建立医疗护理和养老服务转接评估机制。从事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要建立评估机制,由内设的评估小组对出入院前后的老年人进行医疗护理、生活护理评估,给出评估意见,并形成完整的文书档案。
四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机构,要组建专业的养老护理员队伍,承担老年人的生活照护,建立多领域的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人才联动机制。养老机构内的医疗机构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五是加大政策支持。卫生计生部门要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设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纳入定点范围。给予财政等优惠扶持政策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机构,其养老护理人员可享受与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同等的技能等级津贴、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符合条件的纳入入职奖补范围。在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服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聘、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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