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杭州市市级养老机构资金补助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14年9月10日 来源:杭州市民政局
为促进社会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补助、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市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4〕3号)、《浙江省民政厅切实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13〕4号),经研究,特发此通知,请贯彻执行。
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补助。
2.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助。
3.养老机构购买综合责任保险补助。
二、专项资金分配补助方法
(一)床位建设补助
1.补助标准。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的社会办养老机构集中护养型床位给予建设补助。对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主城区)用房自建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6000元,租赁用房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4000元,各主城区政府(管委会)按不低于市财政的补助标准给予配套补助;对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用房自建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3000元,租赁用房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2500元,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政府按不低于市财政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助金额的80%予以补助。
2.补助方式。社会办养老机构在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满1年后,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30%以上的,给予50%的补助金额;运营满3年,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再给予50%的补助金额。市财政在区、县(市)财政落实补助后,再下拨市级补助。到期未达到入住率规定要求的,至达到规定要求后再下拨。对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登记的养老机构按本意见给予床位建设补助,为严格落实新政策,2013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养老机构继续按原有标准、政策规定将剩余应补资金一次性补助完毕(因客观条件暂停营业的,在重新营业后给予补助,对停止营业的,不再补助)。
(二)运营补助。依法登记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入住,可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申请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合评定情况给予床位运营补助。
1.补助标准。主城区养老机构接收主城区户籍老年人入住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助:五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四星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150元;三星级及以下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其中,接收失能老人、失智老人、“三无”老人、持有有效期内低保证、困难证家庭的老人入住的,在以上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以上各项补助,各主城区按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配套补助。
主城区持有有效期内低保证、困难证家庭的老年人入住萧山、余杭等区、县(市)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225元的寄养补助,户籍所在主城区政府提供配套运营补助,450元补助用于抵扣入住床位费(市委〔2010〕24号、市委办〔2009〕33号)。
2.补助方式。床位运营补助按床按月计算,以老年人实际入住的月数为准,不满一个月则不能享受补助。床位运营补助时间为3年,对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并获得相应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给予运行补助。
(三)床位综合责任险补助。对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的,所需保费由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各按1/3的比例进行补助。
(四)养老服务补贴或特定服务对象补贴。对养老机构接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入住的,老年人原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及各类补助经费可转入社会办养老机构,用于支付其服务费用。接收城镇“三无”老人或农村五保对象入住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费用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全额支付。
三、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一)专项资金申请
养老机构申请资金补助,各地民政部门应要求其报送《杭州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资金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机构上报的材料,区、县(市)民政局和财政局应对其上报资金进行书面和实地审核。各区、县(市)对补助项目应对其公示,并由区、县(市)民政局和财政局联合下发补助文件。每年8月底前,区、县(市)民政局应向市民政局上报申请文件,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二)上报材料
1.区、县(市)民政局向市民政局上报申请补助文件,已下发的资金补助文件;
2. 杭州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资金补助申请表(一机构一表);
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复印件,等级评定资质证明;
4.养老机构运营补助,还需提供补助人员名单汇总表(含身份证、入住时间、离院时间),失能、失智老人的运营补助,应有经民政部门认可的第三方对失能、失智老人评估材料。
(三)专项资金拨付
根据各地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市民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补助文件。项目补助资金一次性下达各相关区、县(市)财政部门,当地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给项目单位。市级补助在区、县(市)落实补助再下拨后。对主城区户籍老年人入住非户籍所在区养老机构的,由户籍所在地政府提供配套运营补助。
四、相关说明
1.对养老机构的各项补助,均以养老机构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登记机关的登记证书为前提。
2.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网站为当地政府网站。
3.对自建用房的认定,认定的标准为房屋的所有权在养老机构名下。运营补助,需老人在机构内入住满20天以上方可给予。
4.对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机构,养老床位不包括已获得卫生部门许可的医疗床位,享受运行补贴的人月数不包括享受医保定额补助的人月数。
5. 同一地点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从设立起只能享受1次一次性建设补助。
6.公办养老机构交给社会力量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已享受过市、区(县、市)财政补助的(三年内),除新增床位外不再给予建设补助;公办养老机构未享受公办养老机构补助的,可按租赁方式给予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
7.收取保证金(定金、会员费等)5万元以上或收取床位(房间)租金在五年以上的居家型养老床位,其床位不享受建设和运营补助。
8. 失能、失智老人的运营补助,由各养老机构提出申请,由市民政局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上门评估认定后给予补助,评估费用由养老机构承担。
9.对床位张数的认定,各区、县(市)民政局在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前,应对养老机构进行实地验收,要有实地验收记录,主要验收床位数及是否符合养老机构设计和建筑规范,要求每张床位的房间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
10. 因运行时间不满一年尚未进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的运营补助按照三星级标准进行补助;运营时间满二年仍未申请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不再给予运营补助。
11. 2014年项目补助时间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6月30日。以后,每年按照前一年度7月1日——当年度6月30日为一年度进行补助。其中2014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按照市委〔2010〕24号和市委办〔2009〕33号文件补助的,在2014年一次性补助到位,区、县(市)财政补助待市级补助文件下发后进行按配套补助。今后,养老机构补助由区、县(市)先补助后市级再配套补助。
12.主城区异区养老的运营补助各区之间相互沟通、协调结算。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会同财政部门制订区、县(市)养老机构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规定。
(二)养老机构补助资金要按照“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要用于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要按时发放到各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要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各地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跟踪检查养老机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市里对全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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