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
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2014年6月24日 来源:中国保监会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 35号)提出的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业务流程较为复杂,期限较长,涉及领域较广,通过试点的方式,有利于逐步积累开展此项业务的经验,推动该项业务在我国的健康发展。此次试点设立了2年的试点期,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广州以及武汉等四个城市。试点期间,投保人群为60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单个保险公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总资产的一定比例。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意见》将公平守信作为试点的首要基本原则,要求各保险公司应顾全大局,立足实际,依法合规经营,公平对待消费者;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审慎经营,加强风险防范;在试点过程中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试点资格要求,从开业时间、注册资本、偿付能力、专业人员以及内控管理等方面对申请试点的保险公司进行了引导。《指导意见》特别加强了对销售行为的监管要求,从业务宣传、销售人员管理、销售过程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了规定。此外,还对财务管理、服务创新、投诉处理以及加强监管等提出了相应要求。
保监会将审慎推进试点工作,在跟踪分析试点情况的基础上,完善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相关制度,并积极与有关部委沟通协调,进一步争取国家对该项业务的政策支持,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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