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人口健康信息如何用好
2014年5月13日 来源:健康报
随着信息化程度的加深,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采集产生人口健康信息的数据量越来越大,利用人口健康信息服务于群众健康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如何将这些人口健康信息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共享利用?5月1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对人口健康信息采集、管理、利用等进行规范。
信息采集要遵循“最少够用”
不得超范围采集
人口健康信息是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人口基本信息、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等,主要包括全员人口、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以及人口健康统计信息等。
《办法》提出,人口健康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大数据挖掘应用事关社会稳定与安全,社会关注度高,作为人口健康信息管理中的责任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医学伦理原则,保障人口健康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责任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人口健康信息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在采集人口健康信息时,要从源头上保证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到标准统一、术语规范、内容准确;要遵循“一数一源、最少够用”原则。责任单位应当保证服务和管理对象在信息系统中身份标识的唯一性、基本数据项的一致性,便于信息共享和利用,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即“一数一源”。不得超范围采集信息,只采集满足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要的最少且够用的相关信息,即“最少够用”。
信息管理要实行分级存储
不得存储在境外服务器中
《办法》要求,按照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三大数据库(全员人口数据库、电子健康档案数据库、电子病历数据库)和四级平台(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的总体规划,人口健康信息应实行分级存储。
责任单位负责存储管理服务和管理工作中产生的相关人口健康信息,并定期进行备份和恢复检测,确保数据能够及时、完整、准确恢复,实现长期保存和历史数据归档保存管理。各级各类机构不得将人口健康信息在境外的服务器中存储,不得托管、租赁在境外的服务器。确需委托其他机构存储人口健康信息的,应当确保受托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委托单位承担人口健康信息的管理和安全责任。
责任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当将所管理的人口健康信息完整、安全地移交给主管部门或承接延续其职能的机构管理,不得造成人口健康信息的损毁、丢失。
信息利用要服务于群众健康
不得危害公民权益和国家安全
利用人口健康信息的目的应当是提高医学研究、科学决策和便民服务水平,最终服务于群众健康。
《办法》规定,不得对外提供涉及保密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相关单位或个人利用人口健康信息相关数据,应当向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双方签订数据利用协议书,明确利用数据的方式、内容和用途等,明确利用单位或个人的责任;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利用和发布人口健康信息,不得将获得的人口健康信息擅自提供给他人利用,不得用于危害公民权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用途。
责任单位应当提供人口健康个案信息的查询和复制服务,并提供安全的信息查询和复制渠道,保证个人隐私信息不被非授权泄露。
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痕迹管理制度,任何建立、修改和访问人口健康信息的用户,都应当通过严格的实名身份鉴别和授权控制,做到其行为可管理、可控制、可追溯。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口健康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涉密信息管理的要求进行分级保护,杜绝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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