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解读
2014年1月26日 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发文,就《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深入征求意见。现对《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订《征求意见稿》的目的背景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允许医师多点执业。这次印发的《征求意见稿》,就是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深化医改的一项重要措施,目的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充分发挥医疗资源的社会效益,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服务。
长期以来,我国优质医疗资源不足且配置不平衡,不能很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看病就医需要。社会上对推进医师多点执业也有很高的期待。深化医改实施以来,原卫生部于2009年和2011先后印发文件,部署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规范试点管理。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在广泛调研并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部分公立和民营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相关学会协会和参与多点执业的医师意见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反复修改,慎重决策,形成了现在的《征求意见稿》。
二、对医师多点执业的总体要求
医师多点执业在我国已经试点开展5年。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各地的实践经验,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借鉴国际有益经验,随着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改革而积极稳妥推进。因此,在《征求意见稿》中总体要求有三个方面:一是促进医师合理流动。通过政策的导向作用,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二是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三是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要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确保医疗服务的连贯性和延续性,保证多点执业医师负责诊疗患者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医师多点执业的基本要求。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在注册有效期内的医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对于医师执行政府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派遣的任务,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重大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关情形,可以不办理多点执业手续。对于医师外出会诊,仍需执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二)医师多点执业的主要条件。主要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医疗质量安全角度规定了相关条件。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征得其第一执业地点的书面同意。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担任临床、医技和行政科室主要负责人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医师,原则上不能多点执业,但是可以在签订帮扶或托管协议医疗机构间或医疗集团内部的医疗机构间,开展多点执业。
(三)关于医师多点执业应当履行的手续。医师多点执业,应当事先与各当事医疗机构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院签定聘用合同,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多点执业协议,约定医师在该医疗机构的工作期限、工作任务、医疗责任、时间安排、考核方式、薪酬、保险、福利待遇等。
(四)关于医师多点执业医疗责任承担。医师多点执业涉及多方面的法律关系,当事方应当事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协议中明确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时,各自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法。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时,应当由该当事医疗机构和该执业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协议(合同)负责处理。
(五)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管理。医师多点执业,由拟受聘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注册手续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对多点执业医师进行考核。
四、医师多点执业的保障措施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医师多点执业工作事关医师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和规范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求各地认真研究本地区的工作现状和问题,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二是要抓好工作落实。要求各地及时评估和总结本地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建立完善管理办法。要在国家确定的方向和要求的基础上,制订实施方案,力求取得实效。三是创造良好环境。要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工作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取得医疗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