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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管理明晰法律责任 -九游会国际

发布时间:2016-10-20   点击率:632

医疗质量管理明晰法律责任

2016年10月18日  来源:健康报

 

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发布《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医疗质量管理组织架构、质量保障、持续改进、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等要求。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有关人员表示,我国医疗机构为数众多,不同地域、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间医疗质量的巨大差异。医疗服务量的快速增长和新技术的不断涌现,管理意识和能力的逐级衰减,是医疗质量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挑战。因此,急须对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模式和机制、各方在医疗质量管理领域的责任和义务、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不善的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监管手段和法律责任进行明晰。

《办法》提出,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明确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指定各医疗质控组织落实,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医疗质量管理领域的重要作用。

《办法》要求,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医疗机构应熟练运用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自我评价;建立本机构单病种管理指标体系,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监测;开展全过程成本精确管理,建立本机构医疗质量内部公示制度,将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

《办法》还要求,建立国家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及人员主动上报不良事件。医疗机构应建立不良事件信息采集、记录和报告制度,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办法》明确,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设立专门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医疗质量。医院应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各业务科室应成立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办法》总结提炼了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工作中严格执行。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第三方评估,定期在行业内发布结果,重点加强对县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激励机制和约谈制度。国家卫生计生委还将建立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省级建立本行政区域的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国家系统的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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