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31日 来源:劳动报
目前,上海已经明确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扩大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范围。这是记者昨日从市政府了解到的相关信息。按照规定,同时符合三种条件的高龄老人,就可以申请享受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其相关费用则可纳入医保支付。
据了解,本市2013年开始试点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2014年扩大试点,试点对象年龄放宽至评估为“重度”失能失智的75周岁老人。即便如此,仍有不少街镇反映,80岁以上高龄老人失能失智比例固然较高,但对于60-75岁年龄段的老人,以及居保老人而言,也存在相当比例的失能失智,部分老人的困难程度堪称严重,这些老人及家属希望经过评估参加试点的愿望,尤为迫切。
而如今,根据最新公布的《关于本市开展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工作的意见》,上海明确对本市城镇高龄老人经老年医疗护理需求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的居家医疗护理服务,试行医保支付居家医疗护理费用政策。试点阶段,从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家高龄老人开始,各区可以结合实际,逐步扩大试点街镇范围,让符合条件的参保老人应保尽保。
记者获悉,同时符合三种条件的高龄老人,可以申请享受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具有本市户籍、年龄70周岁及以上、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评估达到一定的护理需求等级,试点阶段暂定为经评估护理需求等级达到轻度、中度或重度的老人;居住在家且居住地属于试点街镇行政区划范围内。试点街镇范围,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试点阶段的服务时间和频次为:每次上门服务时间为1小时,经老年医疗护理需求等级评估或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轻度或照护二级每周上门服务3次,中度或照护三、四级老人每周上门服务5次,重度或照护五、六级老人每周上门服务7次。
费用方面,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医疗照护员)的收费标准为65元/次,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执业护士)的收费标准为80元/次。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延伸至养老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另行制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物价部门会同卫生计生、医保等部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人力成本和物价变化等因素,定期对费用标准作适当调整。
其中,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经办部门按照医保有关规定,与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结算。对符合民政医疗救助条件的个人,个人自负费用,由个人居住地所在区县政府给予50%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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