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8日 来源:健康报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管理规范(试行)》,并提出要鼓励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连锁化、集团化发展,逐步推进医疗机构与医学影像诊断中心间检查结果互认。医学影像诊断中心不得开展放射产前筛查与诊断、治疗及介入治疗工作。
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指独立设置的应用x射线、ct、磁共振(mri)、超声等现代成像技术对人体进行检查,出具影像诊断报告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影像诊断部门。《基本标准》要求,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可设置放射科、超声科、心电图室等科室。放射科至少有8名中级以上职称、注册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的执业医师;超声科至少有4名注册范围为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的执业医师。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属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医学影像诊断中心5公里范围内必须有具备急诊救治能力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并签订救治急危重病患的医疗服务协议,建立绿色通道,保障随时转诊。
《管理规范》要求,应当设置独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与控制。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影像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有至少1名高级职称医师(可以多点执业)不少于每周1次的定期巡查影像质量和报告质量。必须制订危重病处理和对比剂不良反应抢救应急预案,强化危急值报告制度,增强网络与数据安全意识。对于使用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影像诊断工作、出具虚假诊断报告等情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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