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15地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支付水平70%左右 -九游会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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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7-15   点击率:776

人社部15地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支付水平70%左右

2016年7月13日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人社部首次启动15地长期护理保险制试验,明确规定失能职工生活与医疗保障基金设立模式。

以青岛市为例,按照当地政策,参保人因年老、疾病而常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可以在定点机构或者家里,接受长期医疗护理。其中,有需要的参保人,入住定点长期护理机构,可以享受90%的报销,定点机构每个床位每天有65元的补贴。

保险在社会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正愈发重要。

人社部已于近日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决定在河北省承德市、吉林省长春市、上海市、重庆市等15地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保险制度主要覆盖试点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群,计划利用1到2年时间,探索建立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提供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所谓长期护理险制度,即主要是为被保险人在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患病或身故时,侧重于提供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的制度安排。这项制度目前在德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形式各有不同,如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发展了长期护理的商业保险模式。

人社部推行的此项制度试点,对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最为重要的资金来源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试点阶段,可以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职工医保费率等途径筹集资金,并逐步建立多渠道、动态筹资机制。对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

支付水平控制在70%左右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范围正在由点及面。

《指导意见》将河北省承德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上海市、江苏省南通市和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安庆市、江西省上饶市、山东省青岛市、湖北省荆门市、广东省广州市、重庆市、四川省成都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等15个城市,纳入首批试点范围。

此前,我国在山东省青岛市、吉林省长春市、上海市等地已经开展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探索。

以青岛市为例,按照当地政策,参保人因年老、疾病而常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可以在定点机构或者家里,接受长期医疗护理。其中,有需要的参保人,入住定点长期护理机构,可以享受90%的报销,定点机构每个床位每天有65元的补贴。

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对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

这意味着,如果在一家基层医院的家庭病房,长期住着3位失能老人,每人每月退休工资3000元,3位老人合聘一位护工,每人每天支付70元护工费,由于这笔费用无法通过职工基本医保报销,每人每月至少要自付2100元以上的护理费,占其退休工资的70%。如果按照《指导意见》中“对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那么每人每月仅需自付600元左右。

对此,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表示,“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带来的以老年人为主的长期照料护理服务需求迅速增加,由此给家庭带来的经济负担,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目前,非医疗性的院外护理及专门的护理机构产生的费用,占需要护理服务(即失能状态)的人员总费用的60%-80%左右。因此,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体系迫在眉睫。”

建立多元、动态筹资机制

资金来源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关键问题。

从国外发展经验来看,长期护理保险主要有津贴模式、社保模式、商保模式和混合模式。津贴模式是通过政府财政购买长期护理服务;社会保险模式是政府颁布护理保险法,由个人、企业及政府筹资;商业保险模式实质是推出一种市场化的金融产品。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阶段,可以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职工医保费率等途径筹集资金,并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护理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

其中,筹资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护理需求、护理服务成本以及保障范围和水平等因素,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动态筹资机制。

对此,一位保险公司高层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这是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顶层设计,是一种多元、动态的筹资机制,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协调和配合,最终形成以社会保险为主体、财政津贴为支持、商业保险为补充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

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认为,“失能人员生活照料的成本应该有专门的资金来源。一是根据职工基本医保的整体状况进行结构调整;二是逐步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明确这一险种的缴费费率是多少、谁去缴费、如何使用。”

此外,对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指导意见》要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执行。基金要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确保基金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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