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再次征求《关于深化我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16年5月19日 来源:杭州市民政局网站
为进一步做好已上网征求意见的《关于深化我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工作,市民政局梳理征求意见以来各方面的反馈,针对意见集中的方面进行了完善和修改,现再次上网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2016年5月25日前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进行反馈。
关于深化我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文件精神,促进公办养老机构加快转变服务职能,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把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老年人福利服务为重点,调整完善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理顺运行机制,创新发展模式,丰富服务内容,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中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积极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强化托底。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履行政府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
引领示范,辐射带动。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为社会办养老机构提供专业培训,辐射带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社区养老提供指导和帮助。
盘活资源,提高效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多元化、多样性、品牌化养老服务,进一步提高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益,促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主体。
(三)改革目标
到2020年,建成功能明确、运行高效、权责明晰、监管有力的公办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体系。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保障功能更加明确,养老资源配置更加均衡,对社区老人的服务辐射和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大;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显著提升,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培育一批知名养老品牌机构。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划分公办养老机构类型
公办养老机构分为公办公营、公建民营两种运营模式。公办公营是指政府拥有养老机构所有权,并行使运营权的运营模式;公建民营是指政府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拥有所有权的养老设施运营权交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运营模式。
(二)明确接收服务对象
公办公营养老机构主要接收对象为居家养老有困难的老年人,按照优先顺序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有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
2.优先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具有杭州市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失能、失智或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家庭中或对社会做出过特殊贡献的高龄(75周岁及以上,下同)、失能或失智老年人;
3.普通养老服务保障对象:除以上两项外具有本市户籍的高龄、失能或失智老年人以及子女被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非本市户籍的高龄、失能或失智老年人。
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要按不低于10%比例用于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和优先保障对象。
(三)建立三级公办养老机构分层分类的保障体系
明确市、区(县/市)、街道(乡镇)三级公办养老机构的职能定位,构建和完善分层分类保障体系。
一是街道(乡镇)级公办养老机构,主要定位为集临托、日托、全托等居家服务功能于一体的保障型养老机构,以就近为原则,主要保障辖区内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需求;二是区(县)级社会福利机构,主要定位为基本型的养老服务机构,接受街道(乡镇)公办养老机构满员后转送的辖区内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以及辖区内优先养老服务保障对象中的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三是市级福利机构,主要定位为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接收主城区范围内的优先保障对象和普通保障对象,重点是解决护理难度较大老年人的需求;同时做好示范、科研、创新、指导和培训服务。
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应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以每年3%-5%的比例逐年递增,并开设失智老人专区,到2020年各公办公营的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应不低于70%。公办养老机构在完成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的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养老机构资源集中优势,面向居家社区开展多样化养老服务,推进“家院互融”。
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应当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在优先接收公办养老机构的各类保障对象的前提下,向其他老人开放。
(四)大力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和集团化运营
公办养老机构要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运营和服务,采取服务外包、专项服务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面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分项目、分步骤地引入社会优质服务资源。
市、区级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应建立与街道(乡镇)级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对口支援合作机制,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对口帮扶。鼓励公办养老机构集团化发展,通过与其他公办、民办养老机构联营、合作、输出服务与品牌等方式,整合养老机构服务资源,形成集团化运营,提升全市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公办养老机构要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完善、安全的服务。
(五)推行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准入评估和公开轮候制
市、区(县)级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在确保做好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托底保障外,其他保障服务对象均应实施准入评估和公开轮候。市民政局牵头在“杭州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上建立“杭州公办养老机构网上公开轮候平台”,按照有入住市、区级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意愿的老年人可在网上申请,通过不同通道按照申请时间先后进行轮候,轮候到后进行评估和入住。评估和入住信息,均可在外网信息平台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具体轮候办法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六)改革公办养老机构价格管理机制
深化我市公办养老机构的价格改革,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杭州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4〕235号)和《杭州市养老服务机构定价机制改革意见》(杭价费〔2014〕35号)文件精神,参照市第三社会福利院定价机制改革模式,市级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和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民政局研究后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养老机构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特需服务收费(包括对外延伸服务)、伙食费、代收代付收费由养老机构自主制定,报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备案后实施。除上述收费项目外,养老机构不得自立项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机构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其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应报同级价格、民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区、县(市)公办公营养老机构的定价原则和收费管理由区、县(市)价格、民政部门按照以上要求实施。
公办养老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公办养老机构每年3月应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以及同级价格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实行市场定价的收费标准应保证相对稳定,并提前告知服务对象。养老机构事前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对合同期内退养的老年人,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养老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各级民政主管部门应定期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对公办养老机构收费及明码标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公办养老机构应保障托底,对“三无”老年人免收费用,全市逐步实现养老服务补贴“跟人走”,补贴可带入机构用于购买包括床位费、护理费在内的所有养老服务。公办养老机构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后,对已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人按照逐步到位原则实施平稳过渡。
(七)推进街道(乡镇)级公办养老机构转型升级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结合消防安全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要求,根据集约资源、方便照料的原则,采取以下三种措施指导街道(乡镇)公办养老机转型升级。集中合并——将几个毗邻的街道(乡镇)公办养老机构予以整合,选择区域内一所设施条件好、服务能力强、设施设备验收合格的街道(乡镇)级公办养老机构,用于接收该区域内政府供养保障对象。稳步转型—合并后空余的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或通过改建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可转型为面向社会老人开放;鼓励转型后的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力量经营,提升服务质量,优化运营模式。 功能提升—对不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街道(乡镇)公办养老机构可通过改建成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其他养老设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精心组织,分类指导,稳步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要根据改革工作需要,不断细化完善任务方案和保障措施。
(二)明确时间进度。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对本辖区公办养老机构逐一研究,论证制定本辖区公办养老机构具体改革方案,本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的转型升级方案由各区、县(市)2016年6月底前上报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备案后2016年7月份启动实施。到2016年年底,全面实施公办养老机构公开轮候评估入住;2017底前初步完成公办养老机构价格改革;2018年底初步完成街道(乡镇)级公办养老机构升级方案。
(三)完善扶持保障政策。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转移支付等形式,加大对街道(乡镇)公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切实提高其服务质量。要优先向实施社会化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加强国有资产统计、评估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机构安全运转。
(四) 强化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公办养老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形成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监管体系,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作用,定期开展对公办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情况的综合性调查及评价工作,帮助公办养老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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