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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计委办公室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九游会国际

发布时间:2016-02-03   点击率:1251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卫办医政 [2016] 1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提高我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水平,根据原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42号)精神,经研究,我委调整制定了《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5版)》(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本目录为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依据和最低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将“非限制使用级”品种上调为“限制使用级”, 或将“限制使用级”品种上调为“特殊使用级”管理,但禁止下调抗菌药物管理级别。
       二、各级医师均具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使用权限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浙卫发〔2012〕168号)执行。
       三、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注射剂(除儿童医院和儿科)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急诊使用一次处方不得超过3天,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经具有会诊资格的医师或药师会诊同意后使用。
       四、医疗机构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在抗菌药物使用方面具有较高水平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已经从事临床药学工作五年以上的抗感染临床药师作为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负责所在医疗机构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会诊工作。
       五、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处方量仅限于1天用量。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充完成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下列情况可越级使用抗菌药物:
       (一)感染病情严重,具有相应级别处方权的医师无法及时到场处方药物; 
       (二)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或患者感染治疗需要,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无法及时会诊; 
       (三)已有客观证据表明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或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
       六、三级综合医院(含中医院)抗菌药物品种不超过50种,二级综合医院(含中医院)抗菌药物品种不超过35种;口腔医院抗菌药物品种不超过35种,肿瘤医院抗菌药物品种不超过35种,儿童医院(含儿童保健院)抗菌药物品种不超过50种,精神病医院抗菌药物品种不超过10种,妇产医院(含妇幼保健院)抗菌药物品种不超过40种。复方磺胺甲噁唑、呋喃妥因、青霉素g、苄星青霉素、5-氟胞嘧啶可不计在品种数内。
       七、医疗机构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种。
       八、积极倡导并逐步停止门诊患者静脉输注抗菌药物。全省三级医院(除儿童医院和儿科)应率先全面停止门诊患者静脉输注抗菌药物。儿童医院、各医院儿科及其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步减少直至停止门诊静脉输注抗菌药物。
       九、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巩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成效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要求,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要求和抗菌药物管理责任,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类管理规定,强化感染性疾病科、临床药学、临床微生物学等学科建设,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开展全员培训,积极开展可持续性专业化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医务人员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能力。
       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加强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并积极组织开展有关科普知识宣教工作,营造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氛围,提高群众对抗菌药物的认识,树立正确的用药观念。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价指标及要求》(附件2)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考核。
       附件:1.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价指标及要求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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