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中医药法草案初审 中医可通过考核获医师资格
2015年12月22日 来源:健康界
12月21日,《中医药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这标志着我国第一部中医药领域的法律进入正式立法程序。草案顺应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就资格准入、人才培养、中医药服务等制度作出了规定。
草案规定,中医服务人员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组织开展分类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医师资格,并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从事医疗活动。
同时,草案也对现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中医服务监管制度作出了一些完善,补充规定:以考核方式取得医师资格的,只可在考核、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中医诊所只能开展备案的诊疗范围内的医疗活动,并将诊疗范围等相关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并将超范围执业作为监管重点。
据国家卫计委副主任、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在草案说明中的介绍,上述规定是根据中医服务人员存在师承、家传等培养方式的实际,在充分考虑医疗安全风险的基础上,为具有中医专长的人员开辟通过实践和考核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途径。
在中医药服务上,草案规定,政府应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配置资源,提升服务能力。支持社会力量开办中医医疗结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草案还规定,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同时制定医保支付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此外,考虑到中医坐诊主要靠望闻问切,与西医需要相应的仪器设备相比,服务简便,草案将中医诊所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医药国情调研组组长陈其广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此次国家立法不同于以往的中医药条例,将更加系统、深刻、完善地回答中医药发展一直面临的一些问题。“比如中医药怎样解决继承和创新的关系,怎么更好地融入经济产业链,民族医药怎样兼容并蓄、更好得到体现等。这些也是中医药界和各界关心热爱中医药人士一直关心的问题。”
早在1983年,中医药进行立法就被提出,32年间,由于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缺乏一致认可,其立法进程一直搁置。 2015年,屠呦呦获诺贝尔奖使中医药的科学价值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正视。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中医药法(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专家表示,这将有利于我国中医药事业的传承、发展与建设,为探索使用中国式办法解决医改难题发挥切实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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