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新政下月实施 "五大措施"让药价降下来
2015年11月25日 来源:浙江在线
“药价高”、“看病贵”。对于老百姓来说这是去医院看病最头疼的问题。杭州也一直在着力解决这样的问题。
昨天,《杭州市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工作方案(试行)》在市政府网站上发布,该方案针对药品采购、药品价格谈判、药品销售、医保费用预付、药品集中采购等五大方面提出了新的实施办法。12月18日起这些新的方案将开始施行。市卫计委相关人员也对此进行了解读。
1.实施药品分类采购管理
对浙江省中标目录内药品,由采购主体与药品生产企业通过谈判确定采购价格。对实行国家和省级谈判确定价格的药品,各公立医疗机构按谈判结果进行采购。对国家、省实行定点生产的药品,各公立医疗机构按统一采购价格采购。
解读:所谓“分类采购管理”,也就是针对不同类型的药品有不用的采购方式。其中,浙江省中标目录内的药品,由采购主体与药品生产企业通过谈判确定采购价格。如果出现一些达不到谈判要求、价格虚高不下的药品,也可以用同类产品代替。
举个例子,公立医院在采购药品时,可以与药企谈判,将药品价格“砍”到合适的价格。像一些日常用得比较多的药品,比如抗生素类药品,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药品都可以把虚高的价格降下来。
同时,对实行国家和省级谈判确定价格的药品,各公立医疗机构按谈判结果进行采购;对国家、省实行定点生产的药品,各公立医疗机构按统一采购价格采购;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治疗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有关规定采购。
此外,杭州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所使用的药品,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集中采购,禁止网下采购及各种名目的利益输送。
2.建立药品价格谈判机制
市级医保统筹区范围内成立药品集中采购共同体,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或多家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开展价格谈判工作。市级医保统筹区范围外的县(市、区)应自行组织开展药品价格谈判相关工作。
解读:以后市级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各自需要一起组成药品采购共同体(简称采购共同体),组团“砍价”。
为什么要成立采购共同体?这是因为组团后,采购药物会有更多的议价权,像一些临床用量大的药品,比如抗生素类药品、慢病类药品、抗肿瘤类药品,拿到手的价格会更低。同时,部分价格较高的专利药品、独家生产的药品,或者是多家医院都在用的药品,均可以通过抱团来“砍价”。
其实,这跟我们平时批发商品一样,买的数量多,价格有商量的余地,比单买一件商品要便宜不少。
3.明确药品销售价格政策
对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保经办机构按统一的支付标准结算,公立医疗机构按医保支付标准销售;对非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公立医疗机构按不高于政府管理部门公布的参考价格销售。
解读:医疗机构可以“讨价还价”,并不意味着病人买到的药品价格就不一样,它有一个销售标准。
《工作方案(试行)》对药品的销售价格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是医保目录的药品,市民在医院购买,还是会按照医保的标准销售,比如同一种药品,三家医疗机构拿到的单价分别是17元、18元、19元,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是18元,药品的售价就是18元。
有市民提出疑问,医院跟药企“砍价”,药品采购的价格砍到了17元,那市民是不是就能享受到优惠了?也不一定。
它有前提条件,这个价格要纳入医保的标准销售。每年12月份,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联席会议根据采购平台产生的药品加权平均价等因素,会制定下一年度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
如果这批药品在调整的名单内,那么市民明年配药就会更便宜了。
4.建立医保费用预付机制
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次月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上月的医保费用,对医保药品支付额大、资金周转困难、分级管理和协议评价情况良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预付上一年度2个月平均额度以内的医疗费用作为周转金。
解读:医疗费用的预付与市民的关系并不大,而是与医疗机构有关。如果一些医疗机构出现药品支付额大、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时,医保经办机构可以预付上一年度2个月平均额度以内的医疗费用,一定程度缓解了医疗机构资金压力大的问题。
5.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监管
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的药品采购服务监管机制。加强医疗机构管理。
解读:药品采购方式调整后,药品集中采购也就更需要加强监管。一方面,首先需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的药品采购服务监管机制。
另外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其中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考核公立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对违规实行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疗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同时,还要推进“阳光用药工程”,用药的采购环节都要在阳光下运行,比如说对价格高、用量大、非治疗辅助性等重点药品建立监控制度,从严控制抗菌药物和营养类、辅助用药的使用。
在监管的同时,还要严厉打击商业贿赂。严肃查处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对商业贿赂案件多发、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现象严重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要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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