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文改革药品集中采购 药品采购分五类实行 -九游会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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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3-09   点击率:788

国务院发文改革药品集中采购 药品采购分五类实行

2015年3月2日  来源: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等五类药品实行分类采购。

 

“分类采购主要针对药品供应采取招标采购、谈判采购、医院直接采购、定点生产、特殊药品采购等不同方式。”国务院医改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加强对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探索创新,进一步提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

 

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意见要求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必须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

 

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谈判结果在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医院按谈判结果采购药品。

 

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上述药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区市确定)和常用低价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

 

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议价采购。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确保公开透明。

 

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均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鼓励省际跨区域、专科医院等联合采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此外,意见还对改进药款结算方式、加强药品配送管理、规范采购平台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权威解读

 

分类采购可降低虚高药价

 

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公立医院的药品采购关系着药品价格、流通秩序和行业发展。如何让这一关键环节更完善透明?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日前就《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

 

该负责人表示,2006年以后,我国推行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在规范药品采购行为、保证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有的医院药品招标与采购脱节,部分药品价格虚高不下,药品回扣、商业贿赂案件频发等问题仍比较突出。

 

指导意见重点围绕“招什么、怎么招,怎么配送,怎么结算,如何监管”等关键环节,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创新举措。一是实行药品分类采购。对不同药品分别采取招标采购、谈判采购、医院直接采购、定点生产等方式,保障药品供应,降低虚高价格。二是改进药款结算方式。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与医院直接结算药品货款,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进一步减少中间环节。三是加强药品配送管理。重点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供应配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四是规范采购平台建设。拓展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统一药品采购编码,公开药品采购信息,实现药品采购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五是强化综合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医院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决��<��pue�>�总量不足、专业不强的问题。建立养老护理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逐步提高养老护理专业人员的从业门槛,同时提高老年护理行业的整体待遇,实现调动护理人员积极性与培养留住人才的双重目标。

  杨云彦认为,政府应引导医护人才向社区流动,为需要简单医疗服务的居家老人提供入户治疗,进行疾病预防与长期护理。吸纳农村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群从事养老服务业。

  熊思东建议,对于已有的养老护理人员要加强集中与分期的职业培训。做好医养结合养老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出台相关政策鼓励高校、高职、中职等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将这类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出台与医养结合人员相适应的岗位补贴、工资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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