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医疗服务要守规矩
2014年9月1日 来源:健康报
8月2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发布《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意见》明确,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第三方机构可以为远程医疗服务提供平台,但不能直接开展服务;医疗机构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邀请方应当向患方充分告知,并征得其书面同意。《意见》还对远程医疗的管理规范、实施程序、责任认定、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直接为病人提供远程服务被许可
《意见》明确,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也属于远程医疗服务。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相关人员对记者说,医疗机构间开展服务是目前远程医疗服务的主流形式,鉴于一些地区也有医疗机构直接向患者提供远程医疗的实践,所以《意见》对这一形式给予许可。但是,鉴于技术、设备、设施等条件限制,国家更鼓励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内向其他医疗机构提出远程医疗服务申请,进行相关医疗活动。
■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要约定
根据《意见》,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人员、技术、设备、设施条件。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远程医疗流程、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由邀请方和受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医务人员直接向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名称禁用“中国” “全国”字样
《意见》规定,未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核准,任何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及其他指代、暗含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含义的名称。
《意见》明确,医疗机构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或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以及出现与远程医疗服务直接相关严重不良后果时,须立即停止远程医疗服务,并按规定报告。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的统计,全国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共有2057所。自2010年以来,中央财政投入8428万元,支持22个中西部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立基层远程医疗系统,并安排12所原卫生部部属(管)医院与12个西部省份建立高端远程会诊系统,共纳入12所原部属(管)医院、98所三级医院、3所二级医院和726所县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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